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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供电局电力实业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定执字第285号
定州市供电局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定州市万盛玉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定州市供电局电力实业总公司与定州市万盛玉米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中,申请执行人定州市供电局电力实业总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作出的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胥耀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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