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定州市供电局电力实业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6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定民初字第554-1号
原告***,男,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庞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供电局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门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州市供电局电力实业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许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