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惠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青浦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9561号
原告:***,女,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骅,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吴晖、被告上海青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吴晖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7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7.80元,减半收取计1,16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金春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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