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039号
原告:上海青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竹盈路339弄2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桂花园25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舜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2099号沪青平公路4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青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舜浦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青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青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