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福来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圣福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38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男,1957年7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北京圣福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西马各庄村建军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北京圣福来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平,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圣福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4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负担10元(已交纳),由北京圣福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