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9623号之一
原告:余姚市华灿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云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7494819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福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西马各庄村建军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547412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余姚市华灿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福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华灿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0元,财产保全费389元,合计750.50元,由原告余姚市华灿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