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建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玉德地暖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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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4民初781号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580763222G,法定代表人:孙勇,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XX园区。委托代理人:荣建华,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玉德地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XX路XX城XX东XX、XX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珠,职务:执行董事。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玉德地暖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太原玉德地暖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玉德地暖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自愿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9元,减半收2154.5元,由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 琳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