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1688号
上诉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韩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乾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4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治国
审 判 员 张作儒
审 判 员 刘联胜
法官助理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