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高科建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荔县民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3民初4953号
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法定代表人:袁文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荔县民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荔县民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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