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4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文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78号东光大厦一区南9016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人代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