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27民初3978号
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580763222G。
法定代表人:*文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横县圣达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州市横州镇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08650082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横县圣达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