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铜川市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4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秦养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铜川市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咸丰路祥瑞小区西门。法定代表人:贺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铜川市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该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星
审判员***
审判员袁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