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8民初3899号
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禄,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县通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通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富平县通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平县通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8元减半收取6769元,由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