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民初953号
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养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昊,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占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卫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