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执恢320号
申请执行人: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78号东光大厦一区南90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4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97594.58元。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工商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424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员 李 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