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2民初1938号
原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李柏春,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群,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白云源路1474、1476、1478、1480、1482号。
负责人:邵俊,经理。
原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意外死亡保险金5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5万元,共计55万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建了桐庐县疏港公路综合码头至复线)。2019年3月13日原告就该工程的第一合同段向被告投保了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保险,条款名称为“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C款)”和大地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根据条款约定,该项目工地发生人员意外死亡赔偿限额为50万元以及附加意外医疗限额为5万元。2019年10月18日8点左右,原告所属员工王钊荣在工地干活过程中被桥梁模板砸伤,立即送至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同时电话告知被告。后因原告员工王钊荣伤势严重而死亡。原告因该意外事故支付了172300.3元的医疗费,另经桐庐县风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王钊荣的法定继承人达成协议,除医疗费外,原告另行支付了其亲属赔偿金共计69万元,并于2019年11月21日支付完毕。原告向被告理赔,但被告拒赔。
被告于2020年7月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大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6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故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当事人应当按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被告提交的《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形成的《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保险单》未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故本案应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衍举
书记员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