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4876号
原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北门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44680E。
法定代表人:李柏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波,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许亨渔,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亨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亨渔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培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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