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宝德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225号 原告:绍兴宝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坡塘村盛塘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镇独秀二路1号-3。 负责人:***,经理。 被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宝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绍兴宝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由原告绍兴宝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