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225号
原告:绍兴宝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坡塘村盛塘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镇独秀二路1号-3。
负责人:***,经理。
被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宝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绍兴宝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由原告绍兴宝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