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564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安徽合肥商贸物流开发区筹建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654099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下午16时3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