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

巢湖市某某材厂、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0181执5001号 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巢湖市***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81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材厂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材厂货款71258.4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执行费97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80.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551-821×****.本院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0181执5001号 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巢湖市***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81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材厂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材厂货款71258.4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执行费97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80.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551-821×****.本院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