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

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12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54430。
法定代表人:陆志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敏新,江苏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峰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10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结欠新长峰公司货款1200000元,该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1000000元自2018年1月起至2019年8月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0元;若***逾期支付任一期款项,新长峰公司可就余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1280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因***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8月30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6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上述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1年9月3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HP××**、苏HQ××**、苏HU××**汽车三辆,上述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至2023年11月24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委托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查明***名下有坐落于淮安市××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套,该房产设有高额抵押,且被其他法院首封,本案作轮候查封处理,暂无法处置;***名下有坐落于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号××幢××室的房产一套,上述房产经过两次公开拍卖及一次公开变卖,均无人竞价而流拍。该房产的查封期限至2024年12月2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7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新长峰公司,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128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10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亚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