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

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破申19号
申请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启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5443U。
法定代表人:陆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603N。
法定代表人:朱俊良。
申请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新长峰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以书面形式通知了东虹公司,东虹公司未作答复。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经本院生效的(2020)苏0282民初102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东虹公司结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借款本金17299214.17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新长峰公司在本金余额88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达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夏秋彦后,新长峰公司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夏秋彦支付代偿款,东虹公司未能偿还新长峰公司。
另查明,东虹公司于1994年3月5日开业,工商登记核准日期为2015年7月3日,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现该公司在我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名下不动产已被抵押且被多次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东虹公司系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系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新长峰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夏秋彦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借款人为东虹公司。因此,新长峰公司对东虹公司具有债权人的身份。由于东虹公司结欠债权人新长峰公司债务长期未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新长峰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对东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案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对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史 芳
审判员 陈 豪
审判员 王宝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