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

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13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54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峰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货款68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95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新长峰公司负担170元,***负担94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8年11月13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新长峰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8)苏0282执5295号,在首次执行中,未能执行到位款项。2022年9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新长峰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6日到庭表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且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自和解协议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