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

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252号 申请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启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54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818西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731868815M。 负责人:***。 被申请人: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184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以下简称亿力闽侯分公司)、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力公司)合计价值42.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长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亿力闽侯分公司、亿力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亿力闽侯分公司、亿力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645元,由新长峰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