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

***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6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559324719B,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老矿办事处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5443U,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启迪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泓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M1MR42K,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首阳山旅游度假区宝通街789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潍坊泓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2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符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