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

云阳县路阳镇卫生院与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民终2592号
上诉人云阳县路阳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上诉人云阳县路阳镇卫生院支付其下欠工程款2405552.75元、利息4406084.26元、违约金2194470.48元,合计9003206.23元;而原审法院判决云阳县路阳镇卫生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664592.12元及利息,利息以3664592.1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从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故原审判决对云阳县路阳镇卫生院下欠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金额的认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判决金额超过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阳县路阳镇卫生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文革 审 判 员 刘红霞 审 判 员 杜抗洪
法官助理 韦 玮 书 记 员 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