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759号
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九洲建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1165807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经开区南坪西路63号骑龙山庄三区5栋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2694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陈**,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5日,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9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第三人:璧山区鑫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林大道南关三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8YYP01。
经营者:***。
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重庆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