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7338号
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镇九洲建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1165807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坪西路**骑龙山庄****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2694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陈**,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0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第三人:璧山区鑫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林大道南关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8YYP01。
经营者:***。
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重庆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璧山区鑫金建筑设备租赁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8元,退还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沈阳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