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602号
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新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昕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城角巷8号1幢7楼20号。
法定代表人:喻德山。
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被告成都市昕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负担。
审判长唐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