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9625号之一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昕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德山。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昕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远东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8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28元,由远东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