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05民初1622号 原告: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栖云北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4586792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月5日出生,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68号(甘肃省新华书店储运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599538068H。 负责人:尚书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月5日出生,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被告:飞天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43646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飞天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裕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二冶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二冶甘肃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飞天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裕兴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中国二冶公司、中国二冶甘肃分公司支付甘肃裕兴公司工程款6834995.5元;2、要求中国二冶公司、中国二冶甘肃分公司支付甘肃裕兴公司工程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本金68349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要求中国二冶公司、中国二冶甘肃分公司支付原告税款428800元;4、飞天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国二冶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了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新华怡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总承包权。2012年11月21日,中国二冶公司以其甘肃分公司的名义与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直属工程公司(原告的直属公司,现已被原告取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将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路十里××街道××号××房项目的土建、排水、采暖、电气、土方回填工程分包给甘肃裕兴公司施工。合同第五条第四款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每月5日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月进度报表支付80%的上月月度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0%,其余的工程款将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30日内,除扣留3%的保修金外,余款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开始施工,该项目于2017年10月20日竣工,2018年7月24日验收。2019年4月12日甘肃裕兴公司与被告一结算,经过结算后中国二冶公司总计应向甘肃裕兴公司支付工程款总计115000253元,现剩余6834995.5元一直未支付。飞天公司是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新华怡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飞天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导致甘肃裕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甘肃裕兴公司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甘肃裕兴公司工程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中国二冶公司辩称,一、甘肃裕兴公司要求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34995.5元的诉讼请求支付条件末成就,应依法驳回。甘肃裕兴公司方项目负责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中国二冶公司出具***,承诺2021年3月向中国二冶公司递交涉案项目消防及人防工程资料,但甘肃裕兴公司违背承诺,到期并未提交涉案项目消防、人防及竣工验收等工程资料。截至目前中国二冶公司已支付甘肃裕兴公司工程款108165257.5元,但甘肃裕兴公司只在2019至2020年间共开具800万的增值税发票,剩余工程款发票至今未予开具,严重损害了中国二冶公司合法权益;开具增值税发票及交付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甘肃裕兴公司的法定义务,中国二冶公司认为即使甘肃裕兴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也是在甘肃裕兴公司全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之后。因甘肃裕兴公司未履行承诺,始终拒绝完善局部工程破损修补,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与业主方共同协商下重新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局部工程破损修补,达到验收条件,已发生工程造价为529683.39元,该项施工内容本属于甘肃裕兴公司的施工范畴,故该笔费用理应由甘肃裕兴公司承担,应在甘肃裕兴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二、飞天公司与中国二冶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183291374.26元),在项目竣工结算过程中,飞天单独委托的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固定总价合同要求进行结算审核,而是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进行了竣工结算审核(147064326元),严重违背订立合同的初心,审核过程中中国二冶公司多次提出异议,飞天也承诺中国二冶公司将协商解决,但至今未予落实。涉案项目隶属开发性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飞天公司和中国二冶公司于2011年签署《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遵照此协议,中国二冶公司在本项目的土地性质变更、原有建筑物的拆除及原建筑内人员的搬迁、土地容积率及房屋建筑面积的增加、商业土地的获取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全面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中国二冶公司将相关手续全部办理完成并交予飞天公司(约106个手续),因办理上述手续占用中国二冶公司大量建安费。飞天公司推诿行为导致中国二冶公司大量资金被占用,致使涉案项目资金链断裂,中国二冶公司无力支付下游单位款项。中国二冶公司认为即使中国二冶公司对甘肃裕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成就,出于公平公证原则,也应是在飞天公司全额支付中国二冶公司工程款的前提下,否则将严重侵害中国二冶公司的合法极益。 中国二冶甘肃分公司辩称,与中国二冶公司一致。 飞天公司辩称,甘肃裕兴公司与飞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要求飞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甘肃裕兴公司依据2020年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第43条起诉飞天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国二冶公司与飞天公司结算总价款是153392520元,飞天公司向甘肃裕兴公司累计额支付150392520元。剩余未支付,因为增值税发票未向我们开具完,因此甘肃裕兴公司起诉飞天公司没有事实依据,飞天公司未付的款因为没有开票,请求法庭驳回甘肃裕兴公司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甘肃裕兴公司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成立直属工程公司的决定、印章复核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新华怡苑项目工程款收款明细表、部分付款进账单、关于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新华怡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结算及交付会议备忘录、备忘录、关于甘肃新华书店集团限公司新华怡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分包合同税率的说明、增值税发票、关于支付工程款问题的函、付款委托函,拟证明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2份、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合作意向书、项目开办资料交接清单、收款收据一张、关于安宁经济适用房建设前期工作及费用支出情况的报告。飞天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甘立工字[2018]第037号-22《审核报告》、甘立工字[2018]第037号-23《审核报告》(含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定案表、审核汇总表、结算汇总表)、飞天传媒出版公司向二冶集团支付项目工程款的凭证、二冶集团出具给飞天传媒出版公司的工程款《发票》。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月5日,甘肃裕兴公司成立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直属工程公司,甘肃裕兴公司聘任***为该直属公司经理,聘期为一年一聘。2014年1月5日,甘肃裕兴公司甘裕建集发(2014)023号文件载明:***的聘任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 2011年9月14日,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二冶公司(乙方)就甘肃新华书店集团安宁家属院改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达成甘肃新华书店集团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第二条甲乙双方合作建设权责:(一)甲方权责:1、负责建设区域内现有建筑物的拆迁和住户安置,在乙方开工建设前完成拆迁工作,具备开工建设的场地条件,保证乙方按期开工建设。……(二)乙方权责:1、负责办理该项目实施前期的相关报批报建手续,使本项目具备依法合规的开工条件。2、负责项目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该项目实施,负责拟建建筑物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施工及管理。……(三)双方约定:1、本合作意向书一经签订,乙方即行办理该项目保健报批手续,并垫付其前期投资和相关费用。如乙方最终未能办理好相关手续,致使该工程不能建设的,乙方承担前期投资及费用损失。……3、具备签署正式合同的条件时,双方即行签订书面正式合同。乙方垫付的前期投资和相关费用,属政策性发生的投资及费用支出,甲方依票据予以认定,并计入建安成本。非政策性的费用支出,甲乙双方须事先沟通协商,按双方共同认定的金额计入建安成本。 2012年11月21日,中国二冶甘肃分公司(发包人)与甘肃裕兴直属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为设计施工图散水范围内的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土方回填工程(发包人分包的基坑支护、消防、通风、电梯工程除外)。协议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与支付,其中项下第4条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5日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月进度报表支付80%的上月月度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保证劳务人工费不拖欠的***,以保障工人权益,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0%,其余的工程款将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30日内,除扣留3%的保修金外,余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第六条项下第1条约定,本工程造价的约定: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09】358号文,取费按二类计取:人工单价执行甘建价【2011】514号文;机械费调整执行甘建价【2012】94号文,装饰人工费按80元/工日计取。本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按兰州市颁发的施工当期季度指导价调整价差;规费中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不计取,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按二类取费的50%记取,其他规费按规定记取。 2014年8月31日,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二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怡苑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合同第四条第1款载明:签约合同价为183291374.26元,以上合同价为含税价,第2款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在该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为:总价合同。调价因素包括发包人确定的工程量增加变化、设计变更签证。第十四条第一款竣工结算,第14.4.1条约定中承包人最终结算中申请单的期限:结算审计完成,并缴纳质保金后。第14.4.2条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收到最终结清证书后28日历天内。 2019年4月中国二冶公司与甘肃裕兴公司共同签署了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该表第四项载明:扣税金3.36%,审定造价3948070元,审核造价为115000253元,已支付108165257.5元。该核算书签订后,中国二冶公司陆续付款108165257.5元,尚欠工程款6834995.5元。 2019年12月6日,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二冶公司和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该审核定案表中载明工程名称为甘肃新华书店新华怡苑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审后工程结算金额为147064326元。 2019年12月6日,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怡苑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竣工结算(1#2#3#楼及地下车库)审核报告(甘立工字[2018]第037号-22),该审核报告中附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该审核定案表中载明工程名称为甘肃新华书店新华怡苑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送审金额208055689元,审后金额147241459元,扣除地下车库天棚涂料177133元,审后工程结算金额为147064326元。 2020年12月11日,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甘肃新华书店新华怡苑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前期三通一平、临时用电、基坑支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甘立工字[2018]第037号-023),该审核报告中附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该审核定案表中载明工程名称为甘肃新华书店新华怡苑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临时用电工程,前期三通一平工程送审金额1728948元,审后金额193556元;临时用电工程送审金额366506元,审后金额275946元。审后工程结算金额469502元。 另查明,2013年9月6日,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名称变更为飞天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甘肃裕兴公司诉请,要求中国二冶公司、中国二冶甘肃分公司支付甘肃裕兴公司工程款6834995.5元,并出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新华怡苑项目工程款收款明细表、部分付款进账单等证据拟予以证明;中国二冶公司、中国二冶甘肃分公司辩称,2021年2月8日甘肃裕兴公司项目货责人**再次向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一是尽快完善局部工程破损修补,2021年5月10日前修缮完毕;二是2021年5月10日前将签***齐全的工程结算资料送建设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三是2021年5月10日前将消防验收所需资料提交建设单位,以备消防验收;四是如末按承诺完成以上方面工作,甘肃裕兴公司不再申请支付工程款。涉案项目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甘肃裕兴公司多次承诺全部交予中国二冶公司,但至今未予递交,导致中国二冶公司无法向业主方提供,致使涉案项目始终无法办理产权证,对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业主方及小业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故甘肃裕兴公司要求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34995.5元的诉讼请求支付条件末成就,应依法驳回;飞天公司辩称,甘肃裕兴公司与飞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要求飞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因甘肃裕兴公司与中国二冶甘肃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5日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月进度报表支付80%的上月月度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保证劳务人工费不拖欠的***,以保障工人权益,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0%,其余的工程款将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30日内,除扣留3%的保修金外,余款一次性付清。而2019年4月中国二冶公司与甘肃裕兴公司就已共同签署了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故中国二冶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甘肃裕兴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甘肃裕兴公司诉请,要求中国二冶公司、中国二冶甘肃分公司支付甘肃裕兴公司工程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本金68349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中国二冶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甘肃裕兴公司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甘肃裕兴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甘肃裕兴公司诉请,要求中国二冶公司、中国二冶甘肃分公司支付甘肃裕兴公司税款428800元;因该项诉讼请求与本案建设施工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故本院不予支持。甘肃裕兴公司诉请,飞天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甘肃裕兴公司未就飞天公司拖欠中国二冶公司工程款数额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而飞天公司***天公司与中国二冶公司涉案工程款为153392520元,已支付150392520元,尚有300万元未支付,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交付税票为支付价款的条件,故飞天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甘肃裕兴公司诉请飞天公司在为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甘肃裕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飞天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一、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34995.5元; 二、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8349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三、飞天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未支付的工程款300万元为限对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646元、减半收取3132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