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苏保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5月13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苏保国,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4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定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产业园薯都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栖云北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保国、***、***与被执行人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定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定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苏保国、***、***标的款65150元,申请执行费877元,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苏保国、***、***标的款582000元,案件受理费5136元,申请执行费79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定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甘A1××**号“***”牌、甘A3××**号“本田”牌车辆已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再无不动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苏保国,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