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清水驿乡许家台6-0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春城公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南关村六社34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栖云北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兰州春城公司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4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兰州春城公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653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国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