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8财保2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8784U。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浩楠,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三江镇顺金社区一、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696918006。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总经理。
原告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京0118民初2898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九十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财产。”2020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0)京0118民初289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一百八十五万六千二百六十四元五角六分及利息三万四千五百四十一元九角九分(以一百八十五万六千二百六十四元五角六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点五倍,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计算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止);二、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百零九元(原告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五千元(原告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均限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因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北京银行19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账号为×××)内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凤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