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584号
申请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顺金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温明,董事长。
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限额人民币3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限额人民币31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碧玉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