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499号
申请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顺金社区一、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耀,男,该公司员工。
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京0106财保5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5 万元。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以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冻结的三个银行账户中,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木樨园支行账户已就本案足额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高新南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井支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账户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交通银行高新南区支行(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井支行(账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静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碧玉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