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89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顺金社区一、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975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4763.36元。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4464763.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牛月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