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975号
申请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顺金社区一、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申请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险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4763.3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润涵
书 记 员  牛月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