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皓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某某、某某、郑州皓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湖民一初字第1169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
被告高国宝,男。
被告田建新,男。
被告郑州皓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门峡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高国宝、田建新、郑州皓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