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

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04执3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44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525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冀0304执30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51923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现因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