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

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江西佰斯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03执28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庄村村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尹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佰斯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金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622MN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3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佰斯家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6149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23日未执行2.6419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骏荣
审判员袁长宣
审判员卢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