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

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异1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庄村村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尹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珍妮,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冠恒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714。
法定代表人:李依航,总经理。
第三人:李依航,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木屋公司)与北京冠恒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恒盛世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京02执142号]过程中,海德木屋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依航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德木屋公司称,请求追加李依航为海德木屋公司与冠恒盛世公司仲裁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20)京02执142号]的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如下:第一,冠恒盛世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执1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还剩人民币78514.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未能执行。第二,被执行人冠恒盛世公司的股东李依航认缴出资额为90万元,未按登记要求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海德木屋公司与冠恒盛世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8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德木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0)京02执142号立案执行。2020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20)京02执1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冠恒盛世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显示,冠恒盛世公司公司股东为郭玉荣、李依航,认缴出资额分别为210万元、9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25年11月10日,实际出资额均为0元。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德木屋公司提交涉案执行裁定书、冠恒盛世公司工商档案相关材料等证据以证明其请求。
本院认为,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李依航作为冠恒盛世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出资期限为2025年11月10日,现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故海德木屋公司以李依航未实际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依航为本院(2020)京02执14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曾小华
审判员 侯成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