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24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尹建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库伦旗锡勒图三大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韩白力嘎,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库伦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宋久超,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库伦旗锡勒图三大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库伦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524执8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布仁仓
审 判 员 张志广
审 判 员 王永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铭
书 记 员 金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