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04执3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44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525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冀0304执30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51923元、**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现因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欣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