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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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83民初1478号原告: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迁安市夏官营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法定代表人:门占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99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