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6114号
原告: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凌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的工程款650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的工程款6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