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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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4872号

原告: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468090-3。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任总经理。

被告: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冠群。

原告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4元,由原告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庆春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