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4231号
原告:迁安市鸿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060462688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63227073P。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鸿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鸿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鸿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鸿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迁安市鸿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文彬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