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4231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对原告迁安市鸿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283民初423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0283民初423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九行“91130283563227073P。”补正为“91130283563227073P。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文彬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