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311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宏成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石材市场七号路(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QY9JC16。
经营者:陈益宏,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被申请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高新区(掘港镇)芳泉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206595089。
法定代表人:花单林。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宏成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宏成经营部)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3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宏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佳琦